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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刑事案件请求法院依法强制证人到庭作证的申请书

申请人:刘臣,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涉嫌贪污、受贿罪一案被告人张局长之辩护人

被申请人:张三、李四、王五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强制证人张三、李四、王五到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张局长涉嫌贪污、受贿罪一案,贵院前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前会议中,被告人张局长本人及辩护人共计申请了包括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在内共计六名证人出庭作证。贵院经审查,认为全部有必要出庭,并依法向六名证人邮寄了书面出庭作证通知书。

然而庭审当日,只有赵六、孙七、周八三人按时到达法庭,出庭作证,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则对法院的出庭通知置若罔闻。

在前日的庭审中,辩护人已经口头申请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之规定,强制上述三名证人到庭,接受法庭调查,贵院并已记录在案。现正式以书面形式,再次提出申请。

理由详述如下:

一是上诉三名证人身份特殊,具有不能取代的证明价值,非到庭作证不能查清事实。其中张三和李四是前后两任粮食局局长,对于查清吴九和郑十二人代缴社保三金有无通过局党委会议研究,是否经时任局主要领导同意交办,有关键证明价值,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认定。证人王五是18万元贿款的行贿人,该笔贿款,前后反复经历三次送送还还,且收送款双方对最后一笔送款时间各执一词,不仅关系到能否认定张局长主观上存在受贿故意,也关系到该笔贿款是否及时退还,同样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认定。

二是经过前日之庭审,已经充分证明了证人出庭的价值,非单纯出示宣读书面笔录能够替代。如当日出庭证人周八,当庭作证内容与纪委笔录记载存在较大出入,其当庭明确证述,关于郑十社保费承担问题,其向时任局长李四进行过汇报请示,李四原话称:“郑十会去上班?干脆别叫他上班了,给他交个三金。”得到时任局长李四明确肯定后,周八才将郑十纳入不用个人承担社保费用人群。其当庭还明确证述,张局长虽然是副局长,但根本无权支配使用局资金,非经一把手点头,不可能办理。

三是经过前日之庭审,已经充分揭露了目前在卷证卷的片面性。当日到庭的三名证人,无一例外,全部都在纪委对张局长正式立案留置前,被纪委多次传唤调查,并制作有调查笔录。相关笔录内容,被告人张局长及辩护人多次申请同步随案移送,但纪委及检察院方面,始终坚称不存在相关问话材料。在纪委始终拒绝全案移送证据之情形下,唯有强令证人到庭,才能全面还原客观事实。

四是经过前日之庭审,已经充分构建了足以推翻指控证据体系的重大合理怀疑,需要通知上述关键证人到庭,进一步核实情况。当日庭审中,辩护人出示了张局长的工作日志,证明当日粮食局党组确曾召开会议,研究相关人员人事安排相关工作。辩护人出示该组证据后,公诉人随即出示了一份粮食局当日召开党委会的会议记录。根据该会议记录显示,并不存在张局长所称的研究人事的会议议程。张局长随即辩称,当日党委会共形成两份会议记录,其中关于人事安排的议程,记录在另一份会议记录上。辩护人仔细审阅了两份会议记录,认为张局长之辩解有很强的合理性。首先,张局长的两本日记上,都记录了人事安排的会议议程,两本日记同时记错的可能性不存在。其次,张局长的日记所记录的第一项会议议程,与粮食局会议记录严丝合缝,连金额都分毫不差,可以充分证明张局长本人日记记录的真实可靠性。如果张局长的日记记录是可靠的,那就只能说明,纪委方面极有可能隐匿了另一份关于人事安排的关键会议记录。两份会议记录的对比情况一并附后,供贵院审查时参考。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强制证人张三、李四、王五到庭作证,接受法庭调查。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五条:

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由法警执行。必要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

80后刑事律师的办案手记,专注无罪辩护,反抗者的灵魂从未远去。联系方式:liuchen8916@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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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院长与张局长惺惺相惜,共同抵御官场逆淘汰

接上篇:

硬话软说,成功争取庭审延期

张局长这个案子,我最初的打算是挣个快钱。

我接手的时候,案子所有的庭审程序都已经彻底走完,就等着下判。

平心而论,前一任律师的工作卓有成效。

那次庭审结束后,监委约莫觉得滥用职权罪的证据太不像话,主动变更起诉,拿掉了滥用职权罪。

严格来讲,起诉至法院后,发现证据不足或压根不构成犯罪,应当撤回起诉。但撤回起诉,从法律定性上来讲,属于无罪处理的一种。监察委号称政治机关,在我们的政治话语体系中,属于“不能犯错”的主体。原先在内蒙办老匡的案件,监委也是以变更起诉代替撤回起诉,让我不由怀疑,这是不是监委系统内一种约定俗成的处理惯例。

但是变更起诉与撤回起诉,对后续诉讼程序的影响完全不一样。变更起诉后,法院需要再次组织开庭审理。而撤回起诉,则不需要。

就是这样一点细微的差异,给了我在这个案件下判前最后一秒紧急介入的机会。

接这个案子时,家属也没有对我报以很大希望。之所以要增加一名律师,是因为前一任律师跟家属沟通不太顺畅,双方产生了信任危机,家属怀疑律师被法院策反。本来家属打算将他彻底踢出局,经我劝阻,才最终作罢。我劝家属保留前任律师,也有私心,如果家属请了我之后将他踢掉,他一定会怪罪于我,刑辩律师圈子就这么大,我不想被人背后嚼舌头根子。

结果没想到,算上今天这次正式开庭,光是我接手后,就已经开了两次庭前会议,一次正式庭审。今天的庭审,虽然磕磕绊绊走完了程序,但是后遗症很多,一些关键事实隐约有浮出水面之势,但距离最终水落石出,尚有一定距离。主审法官刘副院长,工作认真负责,明察秋毫,不愿意为监委和检察院背锅,我判断,这次开庭远远不是最后一次,在不远的将来,一定会再有下次开庭。

我现在不得不为刘院长竖起一根大拇指。今天开完庭,已是晚上七点多。这个案子,家属情绪比较激动,其间休庭时,张局长爱人还跟公诉人爆发了激烈的言语冲突。幸好张局长爱人性格比较平和,事态没有进一步扩大。要是张局长那个盛气凌人的妹妹在场,八成要闹得打上一架。

开完庭,刘院长的爱人还跑到法院,来接刘院长下班。近期社会面恶性案件频发,多半是生活受挫又涉访受挫引起,漯河法官王佳佳,由于一个标的额仅1万元出头的判决,竟遭到当事人报复杀害。刘院长爱人想必是担心庭审中家属情绪失控,早早的“埋伏”到了法庭附近,直到庭审结束,才终于现身,接走妻子。夫妻恩爱,伉俪情深,可见一斑。刘院长可谓人生大赢家,一方面工作业绩出色,能够得到院领导市领导认可,干到副院长位置上。另一方面,又能兼顾家庭,许多事业型女强人,家庭关系都不太和睦,像刘院长这样,能做到家庭与事业间皆圆满者,相当少见。

刘院长之所以愿意为这个案子投入如此多的司法资源,甚至不惜为此得罪纪委,与她的人生状态也有关系。

刘院长应该很能与张局长这样的干部形成共鸣。他们物欲不高,生活幸福,不去搞那些蝇营狗苟之事。但眼下的厂卫办案模式,显然营造出了一种官场逆淘汰的恶劣氛围。

越是问题大,牵涉的各方人员就多,牵一发而动全身,反而越安全。每个人都拿着枪指着另一个人,形成了一种建立在恐怖之上的威慑。纪委本身也是官僚队伍的一员,里头相当多的领导及普通工作人员,也处在这张威慑网中。他们不愿意拿任何一个可能破坏威慑平衡的人开刀。一旦威慑平衡被打破,将带来一连串连锁效应,多米诺骨牌一旦开始倒塌,很快就会形成雪崩。越是像张局长和刘院长这样,游离在“威慑网络”之外的人,越容易成为纪委捕猎的对象。

张局长之所以到了法院之后全盘翻供,与刘院长的“谆谆善诱”,“释法说理”不无关系。张局长有抑郁症,被留置之前,一直靠药物勉强维持日常生活。纪委留置期间就不说了,就是正常人都扛不住纪委的手段,更别说一个抑郁症了。到了检察院后,公诉人又是个极具攻击性,正义感爆棚的小年轻,第一次提审,就对他一通威胁恐吓外加义正言辞的道德说教。当然,我不是说正义感不好,作为国家公诉人,正义感是必备的基本素质。但过强的正义感,反过来会遮蔽公诉人的眼睛,误导公诉人的判断。张局长案公诉人非常优秀,是我见过为数不多,能够脱稿应变,与辩护人打硬仗的公诉人。假以时日,待他对沉重的司法现状有更深刻的认识,正义感接上地气,一定会成为一个不仅技术优秀,且视野更加开阔的公诉人。

张局长在案件进入法院之前,一直处于自暴自弃,听之任之的状态。刘院长在首次开庭之前,对张局长说了一句:“你有啥要说的,现在要赶紧说,否则以后就没机会了。”张局长这才开始全面“翻供。”当然,张局长自己并不认为他是在翻供。按他的说法,他原先对一直对纪委实话实说,但是纪委不听不信,后边所有的认罪笔录,都是纪委编造,再与他进行彩排演练,最后才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法院检察院中女性占比越来越高,未必是件坏事。

相较男性,大多数女性对于事业的执念没有那么大。事业心弱,恰恰有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性。

事业心弱,就意味着她们要奉献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给家庭,这就让“威慑网”上其他人主动拉拢腐蚀她们的机会大大减少。事业心弱,同时还意味着,她们没有什么动力去揣测上意,投其所好,甚至为了在大人物面前挣表现,故意干脏活自污,交投名状。

我一直讲,法律是一份贵族职业。无论是检察官、法官、还是律师,在理想的状态下,都应当由“富足”的人担当。这里所说的富足,是指主观精神状态上的“富足”,而非客观物质条件上的富足。一个人一旦陷入对物欲的追求,那将是无止境的,欲壑永远难填。但一个人要想得到精神上的满足与平和,实现路径却有很多。比如我,读读书码码字,就能过得很富足。只不过,要想体验到我这种“富足”,门槛也不低。

一个游离在“威慑网”之外的法官,亲眼目睹另一个游离在“威慑网”之外的干员,是如何被纪委“杀良冒功”,疯狂围猎,最终心生惺惺相惜,兔死狐悲之感。

这是她愿意主动深入介入案件,并且自始至终拉偏架,暗自助力张局长和辩护人的深层次心理机制。

至于什么案件终身追责啊,怕将来缠访闹访啊,都是表面。

她只是生活美满,家庭幸福,事业顺利,不需要将过多精力放在人事斗争上。但人家能干到副院长,显然不是个不懂官场规则的傻白甜小仙女。什么翻案啊追责,缠访闹访,都不过是镜中花水中月,说出来吓唬吓唬刚参加工作的小年轻还可以,她是过来人,这几招究竟是实是虚,有多大杀伤力,再清楚不过。

张局长能碰上刘院长当他的主审法官,也是不幸中的万幸了。

如果换一个身处“威慑网”之中的法官,早就干净利落给他判了。

80后刑事律师的办案手记,专注无罪辩护,反抗者的灵魂从未远去。联系方式:liuchen8916@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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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是一个人真正的祖国

本来想谈谈最近很火的“远洋捕捞”,但写出来却写成了这样。看起来跟“远洋捕捞”毫无关系,其实却是为我深度剖析“远洋捕捞”公共议题进行理论准备。在我看来,“远洋捕捞”不仅是一个司法问题、社会治理问题,还是一个语言问题,更精准的说,是一个语意污染问题。“远洋捕捞”公共议题,是一个语意污染的典型样本。要从语言角度剖析它,就必须进行这样的理论准备。

我对中文时常抱有一种很复杂的感情。

中文不算是一种很友好的语言。它没有成体系的显性语法,难以组织起顺口的长句,进行精准表达的难度极高。西语在这方面就很有优势,从句套从句,就完事了。西语的长句不会显著提升理解成本,但中文就做不到。西语中的长句一旦直译成中文长句,立马变得晦涩难懂,如观天书。

用中文进行精准表达的难度,要明显高于西语。西语一个从句就能流畅传递的信息,中文可能要拆分成三四个短句。在组织这三四个短句时,你又不得不考虑短句之间的衔接。不仅是语意上的衔接,还要考虑发音、气流上的衔接。

然而中文的上限极高,一旦你与它充分磨合,它将绽放出最耀眼的光彩。“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时”,“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我可以很自信的说,全宇宙恐怕都找不出第二个上限如此之高的语言系统。

刘慈欣的短篇科幻《诗云》,就讲述了一个关于中文之美的故事。外星文明拥有极高的技术能力,它们能够毁灭恒星,视地球生物为虫豸。这个外星文明试图用技术手段超越人类的艺术创作,它们动用了一整个恒星星系的能量,暴力穷尽了所有汉字可能的排列组合,创造出了一个实体的“诗云”。

最后,外星文明指着诗云对地球人说:“不管是你们已经创作出来的,还是没有创作出来的,所有的诗,都在这里。”

“是的,但是你们永远也无法从中挑选出真正的作品。”人类回答。

罗马尼亚作家埃米尔·齐奥朗(EmilCioran)说:“One does not inhabit a country; one inhabits a language.”

齐奥朗指出了语言的实质,即它不仅是表达思想的载体,语言本身就是我们进行思考的工具。

语言的特性会塑造共同的思考方式,通向共同的思考结果,最终形成统一的价值观与文化认同。

一个人真正的祖国,是他所使用和理解的语言,而非任何物理边界。

中文写意、模糊、缺乏显性语法,掌握门槛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人的思维方式。

注意,我说中文缺乏显性语法,并不是说中文缺乏组织规范。只不过中文的组织规范,没有形成一门系统的“科学”,更多靠使用者自行探索领悟。

中国人思维方式最大的特点是不讲逻辑。

其实这完全能够从中文本身的特性上找到解释。

思考本身就需要以语言为工具载体。思考并不是无声的,每一个默默思考的人,脑海里都有一个声音在飘荡。

这个声音,就是他最擅长的语言——大多数情况下是母语,但不绝对。

他对这门语言的掌握极限,就是他思想的极限。

普通人使用中文进行精准表达的难度太高,这限制了他们逻辑能力的自我孕育。

一个生活在中文环境下的人,要想提高逻辑能力,有两条路径。

一是持续精进学习中文,以突破语言能力为抓手,持续突破思考边界。二是抛弃中文,换另一种语言进行思考。当然,另一种语言,未必是自然语言,也可以是符号语言。自然语言并不是思考的最佳载体,逻辑学中大量引入逻辑运算符,就是要摆脱自然语言对思想的禁锢。

无论是持续精进中文,还是转向一门新语言,门槛都很高,都以长时间的高等教育为先决条件。尤其是持续精进中文,不仅依赖于受教育程度,更依赖于个人持之以恒的主动求索。反倒是转投一门新语言,训练成本更低一些。你经常会见到很多理工男,文字组织能力与思想能力不成比例。就是因为他们在理工科训练中,以较低成本掌握了大量符号语言。这让他们拥有了除了中文之外的思考工具。

现在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以英语为首的西语正在广泛制造阶级隔离,最终将走向死亡。理由是西语已经跟不上时代前进步伐,几乎每一个细分学科中,都存在大量艰涩生僻的新词汇。一个西语使用者,想要进入一门新学科,首先要过的不是知识关,而是语言关。

不得不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尤其在知乎这样高知扎堆的平台上,这种观点几乎呈压倒之势。但它与我所要表达的观点并不冲突,不仅不冲突,甚至可以说两者完全是一回事儿。

中文的劣势在于上手难度大,下限低,不保底,上限高。这制约了中文使用者的通识教育水准。西语的劣势在于上手难度小,下限高,有保底,但同时上限也低。好比打电子游戏,一个是前期很苦逼的大后期职业,一个是前期就能起节奏但后期能力一般的职业。

在不同的适用场景,不同语言会表现出不同的适用性。知乎的观点着眼于高端科研场景的语言适用性,进而得出西语正在走向死亡的结论,倒也能自洽。

不过我不认同知乎 er 们认为西语正在大规模制造阶级隔离。中文的造词能力远强于西语,但这不代表一个律师会计师文科大学教授会去阅读物理学生物学的前沿论文。但你能说他们与科学家工程师群体间已经出现了阶级隔离吗?显然不能。

真正制造阶级隔离的,不是词汇量,而是思考强度。

反倒是中文,由于不能为它的入门使用者提供合格的思考工具,正在批量制造大量没有基本的逻辑思考能力的人。

写到这儿,我脑海里突然浮现出农村妇女吵架的场景。架吵到最后,她们的语言能力已经不足以支撑对抗强度。她们口中发出的声音,逐渐从语言退行成近乎动物的嚎叫。她们中的大多数,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精神创伤。她们永远不可能得到治疗,这无关金钱,而在于她们甚至缺乏足够的语言能力表达自己的痛苦。对中文使用者而言,精神创伤本身不是“富贵病”,但精神创伤的医治,却是“富贵病”。你至少要过了语言关,才能谈得上进行治疗。

事实上,中文造成的阶级隔离,远比西语严重的多。

一个准确的“定义”,是进行一切精准思考的前提。

一个熟练掌握中文使用的人,恰恰可以利用中文模糊、混乱的特性,以偷换语意的隐蔽方式,完成对中文初级使用者的洗脑,进而对其实施压迫。

很多语意污染,甚至已经发展到了扭曲语言原本含义的程度。

比如我之前曾举例过的“普信男”。杨笠正是通过污染偷换语意的方式,大肆带节奏造流量,将这个词扭曲成了性别对立的代表性关键词。

中文的这种模糊性,及由于模糊性而导致的语意易污染性,使得任何公共讨论都变得事实上不可能。

一百个人嘴里有一百个“哈姆雷特”。连共同的讨论起点都不能确立,哪里谈得上公共讨论?

缺乏高质量的公共讨论,反过来又使得公众难以接受日常通识教育。于是陷入一种恶性循环:没有足够的语言能力就无力进行精准表达,无力进行精准表达就难以进行深度思考,难以进行深度思考就更容易陷入语意污染的陷阱,一旦陷入语意污染陷阱就必将进一步削弱其语言能力。

新文化运动时,激进人士提议,将汉语进行拉丁化改造,激进者如鲁迅,甚至喊出了“汉字不灭,中国必亡”。冷静下来想想,所谋深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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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 2024-11-28 21:03:58 PM,李白拿酒来 : 是的,出发点并不一样,只不过我写到这里的时候,突然想起来这茬事儿,过度解读了一下
  • 2024-11-28 11:00:13 AM,keyle : 只能说 “ 汉字不灭,中国必亡 ” 这个主张,是那个时代背景下的思想。 鲁迅先生主张的是降低学习门槛,汉字的学习门槛对于那个时代背景下的贫苦百姓来说太高了。
  • 2024-11-27 09:22:51 AM,李白拿酒来 : 语言本身也在演化,比如现在一句中文里夹带几个诸如offer、app之类的英文单词,不会有任何人感到诧异
  • 2024-11-27 09:19:42 AM,李白拿酒来 : 满分总结👍
  • 2024-11-27 09:19:21 AM,李白拿酒来 : 🤝
  • 2024-11-27 09:18:49 AM,李白拿酒来 : 中文的表达方式已经被西语侵蚀的非常严重了,这可能也是进一步加剧中文表达难度的原因之一
  • 2024-11-25 12:32:22 PM,松易涅 : 很有意思。标注一下。
  • 2024-11-23 18:57:00 PM,白熊阿丸 : 语言塑造了思维的边界,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结构的层次感往往不是通过词汇量的差异,而是通过语言本身的“疏离”来强化的。
  • 2024-11-23 17:50:26 PM,定州小徐 : 很有前瞻性的理论,中文的词语确实有太多的解意,经常会产生歧义
  • 2024-11-23 01:32:39 AM,DrPika : 我是真的第一次看到这种观点,感觉非常新颖,仔细一想又觉得确有道理。例如翻看联合国的各项议事准则和决议的中文版本,我也发现想要写成一个类似西语一样的规范、精确的文本,行文习惯是非常违反中文母语者直觉的。中文的创造性是很强的,这让我有时候看日韩等国家拥有大量舶来语的时候莫名生出一种优越感,然而确如刘律所述那样,思考深度不足时,中文语言表达在网络上或现实中对一个话题进行争辩时常常会词不达意,当讨论的周期足够长,最终使得讨论素质总是会越来越低,对于一些被故意创造出来污染话题的贴标签分类型的词汇,会显著降低讨论的质量。 另外还有一个很明显的问题,中文圈的语言越来越受到自我阉割的影响,导致中文讨论信息密度大的这个优势荡然无存,降低中文的连贯性、可解释性。看到有些视频中各种拼音首字母或者谐音字对“敏感”字眼的替代总觉得有些被悲哀,而且这是中国人由于长期的高强度互联网管制与审查制度导致的一种思想钢印,表现在交流中的一种自发行为,在各国都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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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关于三川市公安局隐匿犯罪嫌疑人关押去向,剥夺律师会见权的情况反映信

尊敬的领导:

我是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刘臣,系三川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及阳城县公安局共同侦办的9.99专案犯罪嫌疑人老杨之辩护人。

我们请求领导关注三川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及阳城县公安局隐匿犯罪嫌疑人关押去向,限制律师会见权行使,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开展刑事侦查活动的相关情况。

犯罪嫌疑人老杨,于2024年X月X日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关押于三川市陈州区看守所。2024年X月X日,辩护人通过“河南公安监管”会见预约平台预约会见老杨,经多次预约申请后仍审核不通过。后辩护人电话联系三川市陈州区看守所,看守所前台工作人员告知辩护人,老杨已经被调押至外地看守所,具体关押地点不清楚,需要向办案机关沟通核实。

辩护人随后联系专案组承办警官,向其说明了相关情况,并表达了希望专案组告知辩护人老杨目前关押地点,正在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并保障律师会见权等相关诉求。但承办警官回应态度敷衍傲慢,说:“(对老杨的具体去向)不知道,不清楚。”辩护人反问:“那这咱办的案子,人关在哪里,咱不清楚不掌握吗?”承办警官依旧回答:“不知道,不清楚。”

9.99专案,是三川市辖区有较大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又具有涉黑涉恶犯罪色彩,辩护人坚决支持三川市公安局及阳城县公安局依法开展侦查活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但辩护人同时认为,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三川市公安局及阳城县公安局应当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法履职,不能以隐匿犯罪嫌疑人关押去向,限制律师会见权行驶的方式开展侦查活动。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享有依法了解案情的权利,及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9.99专案组拒不告知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关押去向之行为,严重侵害了辩护律师了解案情及及时会见的合法权利。

关于了解案情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关于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第五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此外,目前天气转凉,寒冬将至,辩护人上次会见老杨时,其还穿着夏秋季节的单衣,在社会面即将全面启动集中供暖之际,不敢想象老杨身着单衣,将如何度过数九寒冬。依法告知老杨的关押去向,起码也给其家属送两件冬装御寒保暖的机会。这不仅是对办案机关文明办案的底线要求,也有助于使老杨感受到司法机关的温情与宽大,有助于其更好的配合好办案机关各项工作。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领导关切9.99专案组隐匿犯罪嫌疑人老杨关押去向,剥夺律师会见权的相关情况,望领导百忙之中关切解决为盼。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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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 2024-11-27 09:24:53 AM,李白拿酒来 : 其实很多时候,我还挺希望他们趾高气扬犯点错,不然就没有辩方展示“力量”的机会。一旦你抓住破绽并及时展示力量,他们就愿意坐下来慢慢听你说了
  • 2024-11-25 09:07:28 AM,定州小徐 : 现在的机关工作人员都霸道的很,傲慢、谩骂都是常态,我们临近县城的书记就说过一句让我一直记着的话,为人民服务,怎么理解,他说我们才是人民,而你们只是群众,所以要为我们服务,而不是为你们服务
  • 2024-11-22 08:31:07 AM,李白拿酒来 : 前段出差多,顾不上打理
  • 2024-11-22 08:30:46 AM,李白拿酒来 : 嗯,还不少呢,我知道的就有三四个
  • 2024-11-21 16:57:48 PM,ccbbp : 一下就高产了呀
  • 2024-11-21 16:47:02 PM,陶小桃Blog : 没想到博客圈子里还有律师朋友
  • 2024-11-21 16:33:21 PM,李白拿酒来 : 后续进展:问题已解决,目前辩护人已经成功会见上老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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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厘清来龙去脉,分清是非曲直,站在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面稳定的高度审慎处理案件 ——关于建议对涉嫌非法拘禁罪的老李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法律意见书

辩护人对老李之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该案系因索取农民工工资合法债务引起,老李虽然在讨债过程中实施了限制被害人老王人身自由的不当行为,但总体上趋于克制,没有进行辱骂殴打,索债金额也没有超出合法债权限度,考虑到其具备自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贵院从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面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详述如下:

  • 一、老李等人与老王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老王本人亦承认其欠老李等人农民工工资5万元上下,本案系老李等人多次进京向老王要账未果而引发,属事出有因,被害人老王对双方矛盾激化亦应付一定责任

老李、“老郝”等人,都是在被害人老王工地上干活的农民工。老王拖欠老李等人工钱,双方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老王本人亦明确承认,虽然双方没有对过账,但5万元这个数额大体准确。

老王笔录明确记载:

“问:你实际欠对方多少工钱?

答:我没有最终核算过多少钱,大概是5万元左右。

……

其中29000元是工人工资,19000元是带班班长两个月的工资,另外2000元是他们这两次来京找我要的路费、油钱等。

……

问:钱数有没有大的出入、差别?

答:没有。

……

问:欠条有多大出入?

答:出入不大,顶多百分之十左右。”

从老王该份陈述中可以明确得出以下结论:

一是其确实拖欠老李等人农民工工资5万余元。

二是老李等人在此之前已经多次赴京找老王要账,但并没有要到。(注:据辩护人会见老李所了解到的情况,老王拖欠工资后,对老李等人避而不见,电话也不接,老李等人多次赴京找其要账未果。)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农民工工资一直被赋予相较其他债权更优先的受偿顺位。如在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的受偿顺位甚至优先于合法生效的建设工程项目抵押权。

立法及司法体系之所以作如是规定,不仅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考量,更有维护社会面大局稳定的深远考虑。

由于种种复杂的历史政策原因,农民工群体一直在相对缺少社会保障的环境下艰难生存,属于容易发生“脆断”的高敏感人群。

给予农民工工资较高权重的司法保护,也是从国家层面对农民工长期困于“低权利保护状态”的一种政策补偿。

具体到本案,老王明知自己拖欠老李等人工钱,却迟迟不予解决,还躲起来不露面。我们虽然反对任何极端行为,但就事论事,老王本人在此事中的表现,对激化双方矛盾,扩大事态,应当负有相当程度的责任。

不能说现在进入了刑事司法程序,老王在司法程序中获得了被害人身份,司法程序就应当无条件偏向保护老王的各项权利。辩护人建议,还是应当站到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全面厘清事件来龙去脉,分清是非曲直,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

  • 二、对于因讨要合法债务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入罪标准应如何把握,司法理论界及实务界均有不同声音,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检察日报刊发文章,就旗帜鲜明的认为,应当从宽把握,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4小时掌握,如依最高检司法观点,本案根本没有达到入罪标准,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于2013年6月26日转载刊发原载于《检察日报》的文章“索债型非法拘禁:从三方面把握是否定罪”。

文章旗帜鲜明的认为: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的定罪问题,需综合考量拘禁行为的起因、持续时间、手段、危害后果等多方面的因素。关于非法拘禁持续时间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作出如下解释: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予立案。对一般主体实施的非法拘禁持续时间,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笔者认为,对于单纯非法拘禁行为的定罪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以24小时为准。上述案例中(指索债型非法拘禁案,辩护人注),非法拘禁开始时间的认定,应从被害人实际被“控制”时起算,而不应从索债时就开始计算。

根据老李本人陈述,其控制老王人身自由的时间持续了六七个小时。即便按照老王的说法,整个拘禁行为也只持续了十个小时左右。如依最高检司法观点,则本案根本没有达到入罪标准,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文章原文,一并附后,供贵院参考。

  • 三、本案中老李等人的讨债行为总体上比较克制,既没有非法占有钱财的故意,也没有伤害老王人身的想法

如前所述,老王拖欠老李等人农民工工资5万余元的事实清楚,老李等人在讨债过程中,所主张的金额自始至终没有超出合法债权限额,且索债对象也仅指向老王本人,没有扩大至其亲朋好友。

老李等人在讨债过程中,虽对老王采取了绳索捆绑、胶带封嘴等过激手段,但目的仅仅是为了压制其反抗,并没有伤害其人身的想法。

在老王承诺归还债务,并向老李等人出具欠条后,老李等人当即恢复了老王人身自由。

  • 四、老李具有自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

相关材料,卷宗中有较为清晰的体现,在此不作赘述。

 

综上所述,建议贵院站在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面大局稳定的高度,审慎处理案件,厘清来龙去脉,分清是非曲直,对老李依法从轻处理,对其适用缓刑。

80后刑事律师的办案手记,专注无罪辩护,反抗者的灵魂从未远去。联系方式:liuchen8916@foxmail.com

继续阅读《法律文书:厘清来龙去脉,分清是非曲直,站在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面稳定的高度审慎处理案件 ——关于建议对涉嫌非法拘禁罪的老李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法律意见书》的全文内容...

分类: 刑辩实务 | Tags: 农民工工资非法拘禁有效辩护郑州刑事律师法律文书缓刑, | 添加评论(2)


最新评论:

  • 2024-11-27 09:23:34 AM,李白拿酒来 : 准确的说,这是一个因农民工自行讨要5万元工资行为不当而引发的刑事案件,罪名是非法拘禁
  • 2024-11-25 09:12:50 AM,定州小徐 : 五万的小案子,您这样的大律师也会接呀,农民工索要工资一直是个难题,政府近些年已经在加大力度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了,要点一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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